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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 Korean Island Dok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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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重要性

1970年12月,联合国大会作出了内容为“各个沿海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资源属于人类的共同遗产”的决议。1973年确定了组织及程序。1982年4月,通过了由320项条款的正文和9个附录组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领海及毗连区、国际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闭海、内陆国、国际深层海底、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为内容,包括9个附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过去传统的海洋法制度相比,包含了无害通过和过境通行、群岛水域、200海里专属经济区(EEZ)、大陆架范围、深层海底规定等如下6项重要内容。

01

公约确定12海里领海宽度,确立在领海内的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制度。

所谓领海,是指根据国际法的既定条件,沿海国行使从属于领土管辖权的专属管辖权,针对外国船舶承认无害通过权的水域。在领海内,沿海国一般可以行使如警察权、关税权等从属于领土管辖权的专属管辖权,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行使该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另外,针对潜水艇作出规定,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02

公约作为国际航海中应用的关于海峡的新概念,引进了过境通行制度。

领海的宽度确定后,对海岸距离不足24海里的国际海峡的航海自由大为受限,所以这是一项旨在保障第三国船舶在这些海峡通航的措施。过境通行比领海所应用的无害通过制度进一步强有力地保障了通航自由。因此,海峡沿岸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终止过境通行权,不同于领海上的无害通过权,对航空器也赋予了通航权限。潜水艇可以以潜水状态通过。

03

公约确定了群岛水域。这是为了保障由多个岛屿组成的国家的军事安全和经济利益。

如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在海洋中由多座岛屿组成的国家,并不是每座岛屿均具有包括领海在内的管辖权,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作为领海基线。但是,对群岛水域也存在限制。

为了使其他国家的船舶可以自由通过该水域,赋予了与国际海峡的过境通行[通過通航, 类似的通过权,但对于非主权国家的岛屿,不承认群岛水域权利。另外,对于国家领土的相当部分与大陆接壤,只有一部分由群岛构成的国家,不承认群岛水域的权利。

04

公约确定200海里专属经济区(EEZ)合法。

经济水域最初是在1945年杜鲁门宣言之后,一部分南美国家出于独占毗邻水域渔业资源的目的而宣布的,被认为是沿海国扩大海洋管辖权的象征。

该制度是一项欲把领海延长至200海里的沿海国与试图阻止这种企图的海洋发展国家间的妥协办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的200海里以内,承认了沿海国在海床、底土及海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开发及养护、防止公害方面的专属权限。象公海一样,保障第三国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05

公约超越以往地质学的概念,更广范围地定义了大陆架范围。

过去的大陆架基于地质学概念,限定于水深200m处或虽然超过该界限,但其水深仍可进行海底资源开发的地区。但是,公约把大陆架定义为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 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06

公约的另一个特征是对深层海底问题的规定。

公约针对沿海国管辖权之外的深层海底矿藏,应用了“人类共同遗产”概念。因此,设立了统一管理深层海底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的国际海底管理局。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获得普遍支持后方会生效,并非解决了所有海洋问题。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缺乏针对争论至今的主要海洋问题的明确规定。而且,允许可以把特定的纠纷排除在强制管辖对象之外,尽管公约生效,但引发矛盾的隐患依旧存在。

*来源:独岛真相

Beautiful Dokdo! The Dreams of East Sea!